10月1日起我院第二类精神药品执行新规
发布时间:2026.09.29
尊敬的患者及家属朋友们: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6〕21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第二类精神药品临床使用管理,保障广大患者用药安全,防范药品流入非法渠道,自2026年10月1日起,我院对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取药实行新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温馨告知如下:
一、实名身份核验要求
凡在我院开具、领取第二类精神药品,均需完成实名身份核验。
1.患者本人就诊取药:请出示患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户口簿等),医师核对身份信息,确保人证信息相符。
2.家属/代办人代为就诊取药:代办人需同时出示患者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告知代办关系,完成双方身份信息核验。
二、知情同意书签署要求
自10月1日起,所有在我院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包括既往已开具该类药品的复诊患者,均需要签署知情同意书:
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由患者本人签署;确需代办人代为领取带离药品的,按规范完成告知及知情同意书签署。
2.未成年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者,须由法定监护人陪同就诊,由监护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三、其他重要提示
1.第二类精神药品存在药物依赖、成瘾风险,请务必重视;
2.请严格遵从医嘱服药,切勿擅自调整用药剂量;
3.用药期间请遵照医嘱定期复诊评估,便于及时调整优化治疗方案;
4.对于过期、不再使用的药品,无偿交还我院药房按规定处置,请勿随意丢弃;
5.严禁套开药品、私自转售药品,该类行为涉嫌毒品相关违法犯罪,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恳请各位患者及家属知悉以上管理要求,积极配合医院诊疗与特殊药品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就医用药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