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

工 作 流 程

一、受理委托:

经审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

二、签订协议:

本所决定受理鉴定委托后,与委托单位(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

三、实施鉴定:

本所按协议日期内,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委托单位(人),在约定日期组织鉴定人员进行鉴定,并交纳鉴定费。

四、出具鉴定书:

本所在鉴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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