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第三医院
精神类疾病住院按床日收付费价格公示表
1.实施范围:在泉州市第三医院住院的我市精神类疾病参保患者。
2.具体按床日住院分段、收费标准、个人和统筹基金分担比例详见下表。
| 精神类疾病住院按床日收付费标准 | ||||
| 住院时间分段 | 第一类(分裂症和情感类) | 第二类(其他精神类疾病) | 报销比例 | |
| 城乡居民 | 城镇职工 | |||
| 第1-7天 | 480 | 480 | 80% | 90% | 
| 第8-28天 | 270 | 240 | ||
| 第29-42天 | 260 | 230 | ||
| 第43-56天 | 250 | 220 | ||
| 第57天以后 | 220 | 200 | 70% | 80% | 
3、无抽搐电休克治疗(含麻醉等各项费用)列入可另行收费“除外内容”,限价790元/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结算不设起付线,不分范围内外,报销比例职工80%,居民70%。
4、患者自愿选择单人间、双人间及特需病房,其床位费超出普通病房标准的部分以及住院期间的日常生活用品及饮食费用等医院可单独进行收费。
5、按床日住院不设起付线,计入当年度住院次数。符合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政策,以及符合医疗救助补助政策的医疗费用,继续按相关规定执行。
6、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